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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851093N/202306-00120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标题: 【市市场监管局简明问答】解读《池州市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6-16
废止日期:
【市市场监管局简明问答】解读《池州市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16 15:16 来源:登记注册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6月16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池州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池市监办〔2023〕7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如下问答解读:

问:1.《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首次将中介机构写入法律法规。当前,我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逐步扩大,这些机构和人员在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服务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其服务意识、业务水平良莠不齐,部分服务较差的机构和人员影响了企业办事感受,也间接影响我市营商环境。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出台《办法》,加强对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问:2.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是指什么?

答: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本市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问:3.《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对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答:《办法》从正反两方面提出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服务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从信息确认、信用管理两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通俗地说,就是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问:4.自律具体有哪些?

答:自律即指《办法》第二大点服务规范的内容,包括应当做和禁止做两方面。

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委托人授权同意,不得不正当使用或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对于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应当指定本机构所属具体中介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对于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确保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真实、准确、合法;应当核对委托人提交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信息,确保市场经营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委托人应当如实、全面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内容;运用网上办、掌上办、电子签名等数字化手段,对能实现“全程网办”“零见面审批”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积极采用便利化办事路径,提高中介服务便利性、时效性,减轻委托人负担;与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无关或法定材料清单、申请表单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托人提供;应当勤勉尽责,向委托人及时告知办理进度、转达告知补正意见、按时办结具体业务、完整交付办理结果;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过程中,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身份,接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不得实施或者协助、纵容委托人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虚假登记;不得对政府部门已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违规收费,或以实体印章、电子印章、电子发票、税务 UKEY 等政府采购免费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的名义进行收费;不得故意拖延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办理进度,虚构、捏造、隐瞒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意见或告知补正意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市场经营主体相关人员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问:5.信息确认的目的以及内容是什么?

答:信息确认是为了保证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确认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的基础信息(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机构联系人电话、机构地址、机构类型等),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住所等)和执业状态(在职或离职)。当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发生变动或者其中介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或执业状态发生变动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更新。中介机构未及时进行信息确认或更新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提示,并指导帮助其完成信息确认,规范执业。

问:6.对评价为差等的中介机构如何监管?

答:对评价为差等的中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1.完成信用修复前对该机构从业人员提交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申请启动审慎审查2.对不正当竞争、虚假登记等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依法查处,并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3.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移送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将中介机构不良信用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问:7.对未登记确认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人员如何管理?

答: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中介机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中介服务人员,一个自然月内受托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数量已达到5件,再次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时,登记机关启动审慎审查程序督促其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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