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335F/202311-0001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23-11-08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15:09 |
发文字号: | 池建市函〔2023〕59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修订版)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1062 |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修订版)
池建市函〔2023〕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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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东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产业发展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交通局、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建设局、经发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投资促进和商贸经济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指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工程,下同)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池建市函〔2022〕402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原《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池建市函〔2022〕402号)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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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
商环境的通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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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池州市水利局????????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
2023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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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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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不得以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管理关系以及投资人委托的代建人具有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能力为由规避招标。
二、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和加分条件
(一)招标人设置投标人(含投标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条件不得高于该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最低资质等级。
(二)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对除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以外的建设工程,不得以投标人(含投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和加分条件,也不得以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以及投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职称等作为加分条件。
(四)满足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标准的建设工程,应按以下要求设定加分条件:
1、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投标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时,只能提高一个等级,且加分分别不得超过评标总分权重的1%、0.5%;不得将投标人具有招标公告以外的其他资质、投标项目经理的职称和学历作为加分条件。
2、将投标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作为加分条件时,最高只能为高级工程师(不区分正高、副高以及国有、非国有),且加分不得超过评标总分权重的0.5%;不得将投标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学历作为加分条件。
3、将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时,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数量仅限1个(EPC项目可要求设计、施工业绩各一),时间范围应为近3年或近5年(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推,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规模或造价不得超过该招标项目的60%。
4、将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时,奖项设置数量仅限1个,时间范围应为近3年或近5年(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推,以奖项公布文件落款日期为准),同时应合理设置奖项梯队,相邻等级奖项之间的分差不得超过评标总分权重的1%;招标项目本身不具备创建国家级奖项条件的,不得设置国家级奖项评分。
5、将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时,合计加分不得超过评标总分权重的10%。
6、设定的其他加分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规范联合体投标规则
当招标项目以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或加分条件时,联合体成员中只要有一方具有相应的业绩、奖项即可。
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四、合理划分标段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如地基基础、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附建人防、消防、水电暖等)单独招标,否则认定为肢解发包。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市政道路、园林景观、公路、河道治理、基本农田建设等工程,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以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投标,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五、严格招标计划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额(或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标段划分、拟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拟采用的评标要素和计划招标时间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含政府部门)确定为紧急情况的工程项目除外。
六、遏制暗箱操作和围标串标
(一)将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含BIM)作为评标要素时,其分值分别不得超过评标总分权重的10%、5%,必须设置在商务标开启之前评审完毕、公布得分,且该部分投标文件必须为暗标,文件中泄露投标人身份信息的一律废标。
(二)对于房屋市政工程,当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有效报价与异常低价线区间不少于招标控制价的5%且有效报价数量不少于50个时,如发现超过20%的有效报价向设定的最高有效报价或异常低价线附近集中(相差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该部分报价全部排除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时随机抽取的范围之外。
七、审慎推行“评定分离”
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拟采用“评定分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程序报上级批准后施行,并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八、规范招投标投诉行为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必须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投诉不予受理。
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合理分担因材料价格变动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经营风险,认真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实施意见》(池建市函〔2021〕273号)要求,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同时应严格落实工程担保制度,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各类保证金能够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十、其他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与项目履约现场的“两场”联动机制,进一步压实项目的实施主体在项目履约环节的首位责任,持续巩固工程建设领域整治“3+X”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人员“挂证”、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等行为,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环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且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含EPC)招标投标,适用本通知。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的重大招商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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