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9407743/202312-001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市管理 / 城乡规划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城市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10:27 |
发文字号: | 池自然资规函〔2023〕43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景观规划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9560 |
关于印发《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自然资规函〔2023〕436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的管理工作,我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的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范围,为北至长江,南至沪渝高速、宁安城际和318国道,东至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东边界,西至秋浦河的围合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以下简称建筑退红线区域)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到临街建筑外墙之间的场地空间(临路建设项目批准有围墙的,其围墙到建筑外墙的场地空间除外), 包括不限于区域内的绿化、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出入口等配套设施,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开放。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退红线区域的城市管理及综合调度工作,组织专项整治、综合治理。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权责划分负责做好建筑退红线区域的市容秩序、环卫保洁及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工作。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权责划分,负责监管指导建筑退红线区域内市政、园林、照明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权属范围内建筑退红线区域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建筑退红线区域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规划管理要求纳入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负责做好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建筑退红线区域停车场的划定和使用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验收等相关工作。
贵池区政府及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督促辖区内建筑退红线区域产权人及时对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进行提升改造、维修养护;做好建筑退红线区域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退红线区域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建筑退红线区域建设的绿化景观、市政设施、停车位(含充电基础设施)等,由产权人负责建设和维护管养,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应经规划审批后方可备案和建设;因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需对其进行改造时,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对于临街新建设地块,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要求,在建设条件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条件中明确产权人要将建筑退红线区域规划建设为公共开放使用的空间,并承担维护管养职责。
第六条 临街新建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以人为本、功能融合、便捷高效的原则,明确退红线区域机动车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园林绿化等建设内容,并与周边建筑、道路设施、景观环境相协调,做到与整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所管辖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对现状已设置的岗亭、护栏、档车石、道闸等设施的情形,经评估如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贵池区政府及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产权人逐步整改。
对建筑退红线区域整体(含绿化景观、夜景亮化、给排水等市政设施等)评估结果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贵池区政府及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相关产权人按城市管理要求进行整体改造提升。
第八条 对于无明晰产权人或管养主体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改造管养单位。
第九条 对于已办理审批收费停车点区域,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管养职责,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 对于在已建成的建筑退红线区域内新增停车场、划设停车位,设置道闸等附属管理设施的情形,由产权人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产权人在对现状建筑退红线区域进行综合提升改造(含绿化景观、夜景亮化、给排水等市政设施提升改造等)前,应当组织编制提升改造方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建筑退红线区域内未经审批,擅自新增钢管护栏、升降栏杆、门禁道闸等设施,改变规划用途设置停车泊位等行为,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