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365体育 > 政务服务 > 服务事项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来源: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事项名称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实施主体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受理条件
现役军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致残的,可以评定因战致残: (一)对敌作战致残,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致残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现役军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致残的,可以评定因公致残: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6-2213617
监督电话
0566-2213605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2213617)
预约地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六楼优待抚恤科)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基本编码
000724007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11341800MB1851018X3000724007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MB1851018X3000724007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一级(公开指南)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所属部门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行使内容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省级复核 市级审查 县级受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2213617) 、预约地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六楼优待抚恤科)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213605
咨询方式
0566-2213617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365体育: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展开
现役军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致残的,可以评定因战致残: (一)对敌作战致残,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致残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现役军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致残的,可以评定因公致残: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个人书面申请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寸照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或残情加重情形。个人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查看
书面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负伤详情经过或残情加重的书面意见 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方式获取。 查看
医疗诊断证明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内容清晰且合法有效 查看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查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内容填写完整、公章加盖完整 查看
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或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真实合法有效 查看

查看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通过网上或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小组会研究、处务会通过逐步进行审核; 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进行省级残情鉴定,鉴定后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公示,逐级上报公示结果。收到公示结果后下达批复,并逐级退回申请材料; 4.办结: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评残信息录入系统,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来省厅打印领取伤残证件,交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葛瑶 优待抚恤科 工作人员 受理县区上报材料
审查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智 优抚科科长 审查上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决定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智 优抚科科长 审核同意后,加盖印章
办结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智 优抚科科长 查资料,将符合材料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对应不同的人员类别,伤残证件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包括: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伤残证件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伤残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哪些人可申请补办评定残疾?

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

  • 2

    累计评价

  • 2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

    满意

    占比 0.0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

    不满意

    占比 0.0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