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使用林地项目使用区域跨县应当如何申请?
事项名称 |
矿藏勘查、开采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查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林业局
|
||
---|---|---|---|---|---|
受理条件 |
1.占用征收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除此以外的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2.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的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3.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林地使用定额之内。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891,0566-2567256,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252
|
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办理地点 |
|
||||
预约方式 |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
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核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
事项名称 |
矿藏勘查、开采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查
|
基本编码 |
340164017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300W3340164017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300W334016401700001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所属部门 |
池州市林业局
|
所属区划 |
池州市
|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林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行使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市级: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审查;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审核
县级: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
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初审;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初步审核;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含直管县)初步审核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是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是
|
数量限制说明 |
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审核使用
|
||
数量限制依据 |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三条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
结果名称 |
关于项目使用林地的请示
使用林地申请表
使用林地查验表 - 样表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
咨询方式 |
0566-2567891,0566-2567256,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252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林资函〔2015〕835号)一、进一步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管理1.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含省直管县)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公示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林业局 | 邵明敏 | 林业窗口 | 根据受理标准,仅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使用林地卷宗,受理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并退回材料。登记结束后及时填报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流转单,签署受理意见,转资源管理站审核。 | 无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池州市林业局 | 鲍克飞 | 资源管理科 | 对于审核通过的,决定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省林业局。 | 无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池州市林业局 | 陈劲林 | 局长办公会 |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决定是否上报。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林业局 | 邵明敏 | 林业窗口 | 办理相关办结事项 | 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中介机构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占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无 |
安徽昱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机构名称:安徽昱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 联系方式:18056639330 概 述: 机构名称:池州市蓝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A楼9层东1室 联系方式:17756611749 概 述: 机构名称: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曙光西路 联系方式:13205668883 概 述: |
问题 | 解答 |
---|---|
若使用林地项目使用区域跨县应当如何申请? |
若使用林地项目使用区域跨县应当由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上报。 |
如何提供林地证明? |
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
使用林地可行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必须资质单位编制吗? |
不需要。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分
575次
累计评价
575次
非常满意
0次
满意
0次
基本满意
0次
不满意
0次
非常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