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是否可以只注销备案,保留营业执照?
事项名称 |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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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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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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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922,0566-2567256,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
|
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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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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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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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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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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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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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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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13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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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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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204K3001013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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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204K300101300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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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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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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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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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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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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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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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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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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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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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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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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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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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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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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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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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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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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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6)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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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
结果名称 |
注销备案公告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
咨询方式 |
0566-2567922,0566-2567256,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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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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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填报准确无误,不得涂改,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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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个工作日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张俊 | 受理岗 | 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张俊 | 审查岗 | 对备案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张俊 | 办结岗 | 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备案。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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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是否可以只注销备案,保留营业执照? |
答:可以。根据《评估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已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注销工商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或主动要求注销备案情形的,省级(权力下放的市级)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
问:是否需要提供工商注销证明? |
答:不需要。根据《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工商注销证明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且已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也无需提供工商注销证明。 |
问:注销备案后是否可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 |
答:不可以。根据《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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