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是否必须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
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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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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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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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922,0566-2567256,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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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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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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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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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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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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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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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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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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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3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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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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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204K3000113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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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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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204K3000113003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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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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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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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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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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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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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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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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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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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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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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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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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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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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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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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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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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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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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代理记账工作,制定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省辖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具体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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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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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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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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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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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具体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具体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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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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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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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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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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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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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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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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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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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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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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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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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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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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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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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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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XXX财政局关于同意XXX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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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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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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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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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922,0566-2567256,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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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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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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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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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承诺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非告知承诺制使用。由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的承诺。 | 查看 |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告知承诺制使用。 | 查看 |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告知承诺制使用。 | 查看 |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告知承诺制和非告知承诺制均须提供。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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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王琼 | 市财政局会计科 | 根据受理标准,符合条件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受理通过。受理不通过,告知不受理原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 无 |
审查 | 0.2个工作日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王琼 | 市财政局会计科 |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审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根据第五条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王琼 | 市财政局会计科 | 市财政局会计科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后予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等义务;对不予设立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无 |
送达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王琼 | 市财政局会计科 | 窗口工作人员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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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是否必须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 |
是的,自2017年起正式启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代理记账的行业管理工作。 |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可以办理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不可以,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是否有操作手册指导? |
可以申请加入池州市代理记账机构QQ群,群号为264943006,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可在QQ群下载,咨询操作程序。 |
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应注意哪些事项?如何填写《告知承诺书》? |
请登录池州市财政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网址:http://czj.chizhou.gov.cn/News/show/479932.html)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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