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被野生动物造成伤害不予补偿?
事项名称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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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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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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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6-2567259,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922,0566-256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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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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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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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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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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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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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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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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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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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20640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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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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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300W33420640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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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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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300W334206401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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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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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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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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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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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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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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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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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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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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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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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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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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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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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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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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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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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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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2019)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全部金额结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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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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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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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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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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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核实认定
县级: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核实认定
乡级: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调查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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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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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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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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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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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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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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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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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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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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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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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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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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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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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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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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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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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补偿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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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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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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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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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259,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922,0566-256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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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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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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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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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申请报告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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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林业局 | 邵明敏 | 林业窗口 | 窗口人员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 无 |
审查 | 0.2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林业局 | 黄锐 | 审查岗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待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 | 0.2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林业局 | 张亚萍 | 森防站 | 对森防站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补偿决定,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全部金额结清。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林业局 | 黄锐 | 林业窗口 |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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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被野生动物造成伤害不予补偿? |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挑逗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非法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五)非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驯养繁殖、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驯养、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费的80%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所在地市、县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造成身体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费和补偿金。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地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地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支付实际医疗费和补偿金、丧葬费。补偿金、丧葬费的总额为所在地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四)造成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损失的,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所在地市、县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失的60%。 (五)造成家禽家畜受伤的,补偿实际发生治疗费的50%—70%,最高额不超过该家禽家畜市场价格的50%;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按照该家禽家畜市场价格的60%—80%给予补偿。 |
申请政府补偿的内容包括哪些? |
补偿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单位申请的,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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