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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补缴

来源: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补缴
实施主体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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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566-5025169,0566-6028768,0566-3220093,0566-3271850,0566-2823990
监督电话
0566-3220124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青阳正常工作日 春秋冬季(1月1日至3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日 夏季(4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东至、石台、九华山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区公积金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多点可办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东河路12号青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多点可办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市民文化中心西侧东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多点可办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北路政务服务中心A区公积金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多点可办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金融服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3220093)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区公积金综合窗口)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补缴
基本编码
341017002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2341800734969419U3341017002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2341800734969419U334101700200007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区公积金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多点可办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东河路12号青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多点可办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市民文化中心西侧东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多点可办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北路政务服务中心A区公积金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多点可办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金融服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青阳正常工作日 春秋冬季(1月1日至3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日 夏季(4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东至、石台、九华山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所属部门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住房公积金补缴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市级:市区范围内住住房公积金补缴 县级:县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补缴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3220093)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区公积金综合窗口)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3220124
咨询方式
0566-5025169,0566-6028768,0566-3220093,0566-3271850,0566-2823990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展开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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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申请 2.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并初审 3.业务部门审核办结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余炎/钱养莹/张静/徐亦奇/冯慧玲/张爽/胡银兰/方园/唐安帆/胡紫君/李凤莲/吴莹莹 受理岗 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办结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汪捷/胡莹/何倩倩 办结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审批材料的真实和合规性并予以办结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补缴公积金能不能只补单位部分,个人部分不补?

不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单位部分加个人部分。

住房公积金补缴需要本人去办理吗?

不需要,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即可办理。

上月工资有增资,但上月公积金已交,能否补缴?

可以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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