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法人代表是否必须到场?
事项名称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
---|---|---|---|---|---|
受理条件 |
国资委批准的除市属企业改制、重要子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等经济行为之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市属企业应自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922,0566-2567256,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
|
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办理地点 |
|
||||
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6)
|
||||
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
事项名称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
基本编码 |
341028009000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204K3341028009000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204K334102800900001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所属部门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所属区划 |
池州市
|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行使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对监管的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对监管的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县国资委根据县政府的授权对监管的县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6)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
结果名称 |
《关于XX公司拟转让资产项目评估结果》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
咨询方式 |
0566-2567922,0566-2567256,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8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18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4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张成杰 | 国资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张成杰 | 国资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 张成杰 | 国资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无 |
问题 | 解答 |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法人代表是否必须到场? |
不需要。 |
企业业办理产权登记需要备表吗? |
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
公示证明资料的形式有哪些? |
纸质公示资料、网上公示资料截图等。 |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分
1次
累计评价
1次
非常满意
0次
满意
0次
基本满意
0次
不满意
0次
非常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