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事项名称 |
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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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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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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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3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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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3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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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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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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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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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310310)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区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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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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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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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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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50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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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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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MB1940774330007150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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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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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MB194077433000715001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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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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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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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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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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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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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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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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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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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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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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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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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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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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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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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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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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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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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市本级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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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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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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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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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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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市辖区不动产登记
县级:辖区内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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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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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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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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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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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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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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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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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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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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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310310)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区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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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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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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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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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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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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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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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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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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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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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3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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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3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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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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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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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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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 查看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受托人代办材料 | 查看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 查看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 查看 | |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 查看 | |
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查看 | |
其他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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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3个工作日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尹凤/李璐/耿文娟/李娜/刘玲/刘蕾/陈燕/刘童俊/包志刚/吴忆凡/纪泉/宫程炜 | 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 | 1、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属于登记职责范围;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无 |
审查 | 0.6个工作日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杨波/张琪/唐凤/邹芳/章玉进 | 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审科 | 1、审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2、审核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3、审核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4、审核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经审核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簿即办结) | 无 |
办结 | 0.1个工作日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红/章铁梅/马芸/倪萍/周艳/甘甜 | 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 | 目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启用电子证照实时制发,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确需领取纸质证书的,可在办理时选择自助领取、委托领取(人工窗口和自助领证机均可领取),免费邮寄邮寄。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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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办理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需要双方共同申请吗? |
需要,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
金融机构是否需要领取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 |
无需领取。金融机构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在“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模块下,依次点击“用户中心”—“我的业务档案”,即可申领查看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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