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项的省厅行政许可批复有吗?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市级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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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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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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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252,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891,0566-256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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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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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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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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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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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567922,2567259,2567252,2567891,2567256)
预约地点(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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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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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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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市级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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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2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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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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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59773000112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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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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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5977300011200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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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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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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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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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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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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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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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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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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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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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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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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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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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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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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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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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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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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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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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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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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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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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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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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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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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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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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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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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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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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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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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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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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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567922,2567259,2567252,2567891,2567256) 、预约地点(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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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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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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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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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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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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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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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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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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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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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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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252,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891,0566-256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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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每年4月-5月,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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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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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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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附有设区的市司法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筹建情况说明 | 查看 | |
本所执业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本所章程合伙协议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资产证明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承诺书。 | 查看 | |
住所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复印件。 | 查看 | |
派驻分所执业的律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名单、简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查看 | |
分所管理办法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由本所制定。 | 查看 | |
同意设立分所的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总所所在地省或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并同意设立分所的意见或总所关于符合设立分所的承诺书。 2.总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律师的证明;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3.该材料申请人可通过告知承诺书替代。" | 查看 | |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2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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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司法局 | 钱磊 | 律师工作科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现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退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无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司法局 | 钱磊 | 律师工作科 | 根据《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7〕82号)律师管理科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司法局 | 钱磊 | 律师工作科 | 根据公示结果,制作行政许可材料初审转报意见。 | 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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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资产证明 | 《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资产证明 | 验资报告.jpg |
安徽求实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安徽求实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池州市长江路30号(新华书店四楼) 联系方式:0566-2021927 概 述: 机构名称:安徽金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75号科技馆北侧 联系方式:0566-5260766 概 述: 机构名称:安徽正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池州市百大财富广场904-907室(长江南路与翠微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566-2022652 概 述: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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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省厅行政许可批复有吗? |
有,省厅会寄纸质版给市局律工科留存,有需要可以复印存档,电子版可以登录安徽省司法厅查询,地址: https://sft.ah.gov.cn/public/column/7061?type=4&action=list |
申报新设律师事务所时名称检索不能通过的怎么办? |
经省厅通知应重新填写,重新检索名称,检索时间按省厅收到新的申请起算; |
申请人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证明有谁出具? |
有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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