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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来源:池州市水利局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实施主体
池州市水利局
受理条件
1、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2、按有关规定,属于各市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4、有相关的市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或协议(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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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566-2567258,0566-2567256,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6,0566-2567258)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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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基本编码
000119008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1341800003280319R3000119008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003280319R3000119008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水利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水利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订)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一条 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省级:流域机构管辖以外的长江干流、淮河干流,跨市的河道 市级: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河道 县级: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道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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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种类 特殊程序种类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法定依据 文件信息
B-其他 专家评审 40个工作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三、严格进行防洪与河势影响论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必须提出对防洪与河势影响评估报告,其报告编写须由具有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进行,严禁走过场,专家组不能全部由本地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申请附件一并上报。凡未进行防洪影响评估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特殊活动特别程序.docx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6,0566-2567258)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关于XX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567258,0566-2567256,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展开
1、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2、按有关规定,属于各市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4、有相关的市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或协议(书面)。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复印件3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1.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查看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3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建设方案位置、结构、规模等应与防洪评价报告书(报批稿)完全一致。 查看
第三方的承诺函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复印件3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1.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或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查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3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见表格 查看
防洪评价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3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报告根据专家评审或咨询意见对建设方案和报告中的内容修改完善。 查看
控制点位坐标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3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查看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建设单位营业证书或法人的身份证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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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网上申请或前往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类窗口报送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邮寄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市水利(水务)局相关科室或河道局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池州市水利局 陈文凯 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水利局 何冬冬 河道管理处 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办结 0.3个工作日 池州市水利局 陈文凯 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中介机构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 (报批稿)
问题 解答

防洪评价报告书编制资质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由于防洪评价报告专业性较强,由熟悉河道水文、规划、设计和相关水法规且具有相应水利计算分析能力的人员编制,不但编制速度快、质量高,易符合防洪评价编制导则要求,可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防洪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有什么要求?

防洪评价报告书编制的质量与深度应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要求,且内容全面、真实可靠。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中防洪评价报告的作用?

防洪评价报告重点分析评价涉河建设方案对河道相关规划实施、行洪安全、河势稳定以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设施的影响,并就是否符合防汛抢险、河道管理有关规定及防洪标准和有关水利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证,提出具体可行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因此,防洪评价报告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支撑性文件,其质量与可靠性事关河道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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