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立法目的?
事项名称 |
地名命名登记审批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民政局
|
||
---|---|---|---|---|---|
受理条件 |
政府和法人有地名命名、更名需求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259,0566-2567891,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252
|
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办理地点 |
|
||||
预约方式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地名审批或核准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
事项名称 |
地名命名登记审批
|
基本编码 |
000711018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24713000711018000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2471300071101800003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所属部门 |
池州市民政局
|
所属区划 |
池州市
|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行使内容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新施行的)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新施行的)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
咨询方式 |
0566-2567259,0566-2567891,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252
|
||
年审年检 |
不需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地名命名登记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池州市主城区新建或规划道路名称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查看 | |
池州市主城区新建或规划桥梁名称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1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民政局 | 於杜超 | 受理 | 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无 |
办结 | 0.9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民政局 | 甘志亮 | 办结 | 在规定时间内告之审查结果。 | 无 |
问题 | 解答 |
---|---|
《地名管理条例》立法目的? |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
命名、更名中不符合地名管理要求是什么? |
根据地名管理和命名相关要求重新申请 |
《地名管理条例》命名更名的原则是什么? |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 二、含义健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 四、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分
3次
累计评价
3次
非常满意
0次
满意
0次
基本满意
0次
不满意
0次
非常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