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权如何划分?
事项名称 |
城市排水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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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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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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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256,0566-2567992,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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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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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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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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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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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567259,2567992,2567252,2567891,2567256)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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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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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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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市排水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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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17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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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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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335F3341017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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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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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335F3341017015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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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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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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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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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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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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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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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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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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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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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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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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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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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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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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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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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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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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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辖区内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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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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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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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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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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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县级:辖区内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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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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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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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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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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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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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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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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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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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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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567259,2567992,2567252,2567891,2567256)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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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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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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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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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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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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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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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验收小组个人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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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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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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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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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256,0566-2567992,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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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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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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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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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工程质量保修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由施工单位签署 | 查看 | |
CCTV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竣工验收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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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吴桐 | 市供排水办 | 根据工作要求,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的申请应确定审查流程和方式,并及时与业务单位联系进行资料、现场审查;受理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 无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俞靖 | 市公用事业处 | 审查城市排水工程合法合规性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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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如何划分? |
根据事权划分,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只有在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涉及排水工程)都需要经过排水验收审核。 |
如何组织参加验收? |
按照项目建设、验收等相关程序,排水项目完工应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请市直各相关部门派人参加验收活动。 |
办理程序是怎样? |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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