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365体育 > 政务服务 > 服务事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名称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实施主体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6-2045121
监督电话
0566-2042989
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预约方式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基本编码
34041700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事项编码
11341800003280335F3340417004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003280335F3340417004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所属部门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042989
咨询方式
0566-2045121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展开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查看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现场任一方式提出申请,窗口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工作日即时登记); 2.审查: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察看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意见。察看是否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精神。 3、办结: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刘涛 市住建委窗口 根据工作要求,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的申请应确定审查流程和方式,并及时与业务单位联系;受理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18个工作日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汪睿 池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办结 1个工作日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吴学员 市住建委窗口首席代表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军用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如何申请操作?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该审批事项是否包含国道

不包含

如何确认缴费完成?

办事人需在认可银行缴纳相应款项后,直接打印回执或者发票,确认缴款完成。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

  • 1

    累计评价

  • 1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

    满意

    占比 0.0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

    不满意

    占比 0.0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关闭×